录音可以当证据 新规举证方便多

润普中国 2007-07-18 02:20 1041浏览

 本报讯 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公民将可以更方便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私下录音可成合法证据。以前不被法庭采用的一些证据,如私下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新《规定》明确: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它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医院要自己拿“证据”。患者如果要告医院,再也不用为找证据而犯愁,因为只要医院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法院将判医院败诉。
  消费者状告商家的缺陷产品侵权,厂商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举证限时“突袭”没戏。过去,打民事官司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一些当事人在庭审中经常搞突然袭击,以拖延诉讼。新《规定》为举证戴上期限的“紧箍咒”:当事人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当庭提出的新证据,必须是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
  自己难取证法院可帮忙。新《规定》规定,在3种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材料。
  (晓理)

  太原市人民医院及时普及新规定
  本报讯 民事诉讼举证新规定正式实施前,太原市人民医院普法教育即提前举行。3月29日,该院特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李显冬教授来为全院500名职工详解“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刚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犯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医务人员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制度、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注重医疗合同的建立。李教授在3个小时的讲座中,通过十几起典型案例,将法律基本常识、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医疗规范与法律法规的关系等知识点向大家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重点解释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程序和特点。
  (张宇灿  赵鸿凌)

  青岛一家企业违反“新规”败诉
  本报讯 从4月1日起施行的“打官司举证新规”要求劳动争议纠纷案由用人单位举证。4月4日,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依据这项新规定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无故开除员工的用人单位因举证不足败诉。
  原告矫光是青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人。1992年因病休假,1993年3月病假满6个月后,因病仍不能上班,便到公司办长休手续,劳工科的有关人员说他这种情况属“两不找”,可以不上班,只是公司不发工资。1999年9月底,矫光到公司开结婚证明时才知道自己已于1996年9月被公司按自动离职除名。后矫光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矫光1993年5月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无故不上班。1993年底,其没有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矫光按自动离职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高法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青岛制药”只举证了对矫光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且该决定未依法送达矫光,因此该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同时依据1999年7月20日青岛劳动局下发的131号文件: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形成“两不找”关系,因此“青岛制药”应从1999年8月终止与矫光的“两不找”关系,并为其补缴1999年以后的社会保险金。此案一审判决为:“青岛制药”与矫光在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并为矫光补缴1999年8月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