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网2016-05-12 16:54:46(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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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借款没打收据 电话录音来定案
□平安广西网通讯员 项晶 马海鹰
文某借江某5万元,后偿还本息共计6万元。因还款没打收条,江某向法院起诉,以文某尚欠其1万元为由要求偿还1万元。此案经百色市两级法院审理,确认文某已清偿借款。
江某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他与文某于2009年相识后便雇请文某帮开车。2012年10月,文某要购买汽车从事运输,因资金困难向江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借款自2013年11月起分5个月还清,每月归还1万元。文某借款后,至2014年春节过后不久,先后分5次共归还江某6万元。因为两人相熟,文某每次还款都没有要求江某出具收条。2014年8月,文某与江某通电话时谈及还款事项,江某明确承认收到文某归还的借款共计6万元。文某对此次通话作了录音。
2015年,江某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文某还欠他1万元未还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文某偿还1万元。文某辩称已全部归还5万元借款,还自愿给付了1万元利息,请求法院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文某向法院提供了与江某通话的录音记录。
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江某与文某均承认双方存在5万元的借贷关系,但文某提供的2014年8月与江某的通话记录证实江某收到还款6万元的事实。而江某主张文某尚欠其1万元借款,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右江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江某诉称,一审开庭时没有播放录音,也没有让他质证,一审法院把录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当,请求百色市中院改判文某偿还其1万元借款。文某辩称,他向江某借款5万元,实际偿还了6万元,多付的1万元为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百色市中院在审理时当庭播放录音,但江某质证后认为其未明确认可文某已偿还全部借款。
百色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江某在电话通话中,已明确承认收到文某的6万元,他没有证据证明收到的6万元不是本案的借款本息,故对文某已还清本案借款的主张予以采纳。江某主张文某尚欠1万元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日前,百色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文某向江某借款,双方合法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文某分期偿还江某的借款,还额外支付了1万元利息。江某声称文某还有1万元尚未偿还,但他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文某拿出录音证据证实双方借款已经还清。因此,法院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